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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五)
發(fā)布人:余友輝  發(fā)布時間:2019-10-17   瀏覽次數:3964

1.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后,出差人員差旅費執(zhí)行什么標準?

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鉤”的規(guī)定,廳(局)級的省管干部,差旅費按《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中的“廳(局)級人員”標準執(zhí)行;其他職級的公務員,差旅費仍按“其余人員”標準執(zhí)行。

2.差旅費問題解答(一)中提到“往返駐地和機場的專線地鐵、客車費用憑據報銷”,專線商務車的費用是否可以憑據報銷?

答:往返駐地和機場的專線地鐵(含城際鐵路)、專線商務車(訂制包車除外)的費用可以憑據報銷。

3.如何理解差旅費問題解答(一)中“到閩侯縣、連江縣貴安和長樂機場開展其他公務活動,當天往返的,……,確因工作原因誤餐,經單位領導批準,每人每天發(fā)放誤餐補助40元?

答:考慮到誤餐時點不好認定,為方便操作,將《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一)》(閩財行〔201447號)中的“到閩侯縣、連江縣貴安和長樂機場開展其他公務活動,當天往返的,……,確因工作原因誤餐,經單位領導批準,每人每天發(fā)放誤餐補助40元”調整為“到閩侯縣、連江縣貴安和長樂機場開展其他公務活動,當天往返的,……,每人每天發(fā)放伙食補助40元(接受接待除外)”。

4.聘請離退休人員協(xié)助專項工作或邀請離退休人員擔任師資的,如何執(zhí)行差旅費標準?

答:經單位人事部門批準,聘請離退休人員協(xié)助專項工作的,其差旅費用參照離退休時的職務或職稱標準執(zhí)行,并按規(guī)定發(fā)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邀請離退休人員擔任師資的,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離退休時的職務或職稱標準執(zhí)行,并由邀請單位承擔。

5.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新規(guī)出臺后,參加會議、培訓的差旅補助如何與新規(guī)相銜接?

答:到常駐地以外參加會議、培訓的,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fā)生的伙食補助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fā),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fā)。其中,往返當天由舉辦單位免費提供兩餐(午餐、晚餐)的,不再發(fā)放伙食補助費。

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fā)生的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fā),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fā)。其中,往返當天由舉辦單位免費提供車輛接站或送站的,不再發(fā)放市內交通費。

離退休干部黨組織黨支部書記或委員到常駐地以外參加由省委老干部局組織的會議、培訓,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fā)生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6.因工作需要參加費用自理的會議、培訓,如何報銷差旅費?

答:按照規(guī)定,中央機關和省直機關舉辦的會議、培訓,會議費、培訓費應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參加人員收取。

如果會議、培訓舉辦單位要求參加人員承擔相關費用的,原則上不應參加。確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應事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嚴格控制人數。會議、培訓期間發(fā)生的費用(包括會議費、培訓費、食宿費等)按照會議培訓通知要求由參加人員所在單位憑據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其中,舉辦單位沒有統(tǒng)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費可按照省直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內憑據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fā)生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第5點執(zhí)行。

參加黨校、行政學院等舉辦的主體班(含中青班、處長班等)培訓,異地教學期間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培訓費、食宿費等)按相關培訓文件和有關規(guī)定由學員所在單位憑據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往返培訓地點發(fā)生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第5點執(zhí)行。

7.出差人員由非在榕省直機關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納市內交通費?

答:考慮到非在榕省直機關(包括省級垂管單位、省以下法院檢察院、駐省外單位等)的運行經費是由省級財政保障的,為簡化手續(xù),出差人員由非在榕省直機關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用交納市內交通費,也不報銷市內交通費。

8.因公出國(境)差旅活動,在國(境)內中轉住宿的,如何報銷差旅費?

答:因公出國(境)差旅活動,在國(境)內中轉需要住宿的,國(境)內城市間交通費(聯程票無法分割除外)、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照省直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列入“商品和服務支出—差旅費”。其中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計發(fā)天數不得與因公出國(境)發(fā)生的伙食費、公雜費重復計算。